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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长期战略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日期:2013-07-03


    7月1日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等诸多规定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副研究员余少祥,解读这部法律将对老年人权益保障产生的影响。

    老年人精神需求得到重视

    “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诸多亮点,有一些比较大的进步,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爱和温暖。”余少祥告诉本报记者。

    余少祥举例称,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首次提出“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规定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设立专章规定“宜居环境”;明确老年人监护制度,而之前民法对监护制度的规定仅限于未成年人;“常回家看看”成为子女的法定义务,关注到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像过去仅是物质上的需求。

    “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提出了一些新的理念。”余少祥告诉记者,如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护理补贴、护理保障的提法是一个大的进步。”

    余少祥解释,美、日、德等国家在社会保险中均有长期护理保险,认为这应当是国家社会的责任,按月支付护理费用。我国社会保险法目前还不包括长期护理保险,医疗保险不负担这部分费用。但是,这笔护理费较高,对老年人的生活将产生重要的影响。“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注到护理补贴的问题,是一大进步。”

    谨慎地乐观

    在积极肯定这部法律亮点的同时,余少祥认为,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较多,一些规定缺乏明确的罚则,可操作性较差。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些规定不太具体,有待于进一步明确。”余少祥告诉本报记者,美国关于老年津贴部分有很详细的规定,长达九页纸。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常回家看看”。这一规定引起公众普遍关注。“空巢老人的精神需要慰藉。这一规定更多的是一种提倡。”余少祥认为,法律并未明确不经常回去看望老人的法律后果,在实践中不好执行。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社会法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更强调国家、政府的责任,强调国家对社会事业投入的比例。”余少祥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于赡养人的责任和义务作出了非常详细规定,强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但是,养老社会化是一大趋势,国家和政府在养老中的责任应当进一步加强。

    “从目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看,我国真正要实现老有所养,还有一定的距离。”余少祥说,全国老龄委等部门可以制定一些配套的规章,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某些方面作出更明确的规定。各省区市可以结合自己的特点、经济发展情况颁布一些政策、出台相关的实施办法,有些内容需要进一步细化。(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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