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张赢:“老龄化”需要平等的“养老”
来源: 荆楚网 发布日期:2012-04-11
中国政府网今日发布《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中国将健全养老保障和服务体系,应对人口老龄化。规划称,将完善养老保障制度。以基本养老保险为重点,加快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据《中新网》4月10日)
“养老”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面临的一个阶段,也是我们每一个人到了一定年龄后所应享受的一项权利——养老权。我国目前已经进入老龄化国家行列,60岁老年人口数量约为突破2亿;同时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家庭养老或个人养老和商业养老保险的局限性凸显,老年人“养老风险”不断增加。所以,迫切需要一套合理,公平,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来缓解和适应我国当前和未来一定时期内的老龄化问题。
以政府财政为供应主体的社会养老保险,首先是一项社会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再者养老作为一项人权, 社会养老保险理应体现公平,合理。那么如何体现其公平,合理,成为政府和社会需要聚焦的问题。
要实现社会养老保险的公平,合理,就要从制度上安排养老保险参与的“机会平等”和“过程平等”,继而才能实现“结果平等”。
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国家的经济发展成果显著,政府财政收入资金雄厚,居民收入水平也稳步提高。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应在社会养老保险领域投入相应的资源和资金,通过制度设计的渠道使全域人口拥有平等地参与社会养老保险机会。不论地域,城乡,文化,收入等方面差异,不受某些制度阻碍地,平等地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机会。
按《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规划,社会养老保险将在2020之前对农村适龄居民全覆盖。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无论是参保率还是覆盖率在城乡,区域,阶层等之间还存在着较大差异。通过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机会平等”来提高参保率和覆盖率不仅体现社会公平和分配合理,也是实现全面,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险的前提。
再者,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维度是“过程平等”。在机会平等的前提下,全国居民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愿、自由参与社会养老保险。在此过程中政府应根据居民收入差异实行有差别的“补贴额度”;在居民享受社会养老保险时提高“给付水平”,当然对于省际之间的不平衡也要做到“差异化规划”,不能一刀切;另外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利用“社会再分配”协调社会公平,也就是说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险替代率”的合理,使各领域,各地区,各阶层居民能获得相应的合理、平等的“成本收益”,参保居民的“福利”要平等的增进。
在“机会平等”和“过程平等”的基础上,老年人的生活水平,精神慰藉,参与社会活动等方面才能有保障。当然在“社会养老保险”的平等合理化构建中,要对一些制度进行改革和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比如对城乡户籍制度的改革,养老资金运行模式的创新,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对困难群众辅之以社会救济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