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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表彰全国老龄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7-29


关于评选表彰全国老龄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
全国老龄委发[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工作委员会,解放军总政治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颁布以来,各地、各单位为发展老龄事业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为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老龄工作,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在全国评选表彰200个老龄工作先进单位。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国老龄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表彰工作,要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和《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为内容,以实施“六个老有”为目标,建立老龄工作的争先创优机制,增强做好老龄工作的责任感和光荣感,促进基层老龄工作的不断加强和老龄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
    二、评选范围
老龄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范围是:省、地、县三级党委、政府的所属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街道、乡(镇)和居(村)委会等单位,军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单位。
    三、评选条件
    (一)老龄工作得到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并能纳入本单位的重要日程,对老龄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能及时研究解决。
    (二)老龄工作机构健全,人员落实,经费有保障。
    (三)落实老龄政策措施有力,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党政涉老部门能切实履行涉老职责,积极地、创造性地运用政策法规解决实际问题,改善老年人生活质量效果明显。
    (四)老年人价值得到尊重,老年人积极作用能充分发挥,具有老年人参与基层“三个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
    (五)为老年人办实事成绩突出,老年人的合理需求得到满足,落实“六个老有”措施有力,老年人满意。
    (六)单位敬老、爱老、助老氛围浓厚,代际关系融洽。
    四、评选申报办法
    (一)全国老龄工作先进单位的申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老龄办负责;军队由总政治部干部部负责。
    (二)负责申报工作的部门,可依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推荐评选办法,并按“优中选优”原则,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推荐5-8个候选单位,填报《全国老龄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提交候选单位事迹材料(2000字以内)。
    (三)全国老龄委办公室以互查或抽查方式对候选单位的老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意见,报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审批。
    (四)全国老龄工作先进单位的表彰同全国老龄工作先进县(市、区)的表彰一并进行。
    五、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老龄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搞好舆论宣传,把评选活动作为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重要手段和发展老龄事业的推动力量。
    (二)要严格条件,优中选优。通过综合平衡,把那些工作扎实、实绩突出、有代表性、群众认可的单位推举出来,发挥其典型示范的作用。
    (三)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评选工作质量。通过评选活动,增强广大基层单位和人员从事老龄工作的积极性和光荣感。
    (四)全国老龄工作先进单位的申报截止时间为2004年7月30日。表彰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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