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国开展创建老龄工作先进县(市、区)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7-29
关于在全国开展创建老龄工作先进县
(市、区)活动的通知
全国老工委发〔2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工作委员会:
为了切实加强基层老龄工作,根据《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关于建立表彰激励机制的要求,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从2003年起开展创建老龄工作先进县(市、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创建活动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和《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为内容,以改善和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为宗旨,通过建立表彰激励机制,推动各地按照创建条件,抓住薄弱环节,解决突出问题,落实“六个老有”工作目标,整体推动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创建条件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党委、政府重视老龄工作,把老龄事业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协调解决老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老龄工作委员会机构健全,发挥作用明显,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局面;老龄委办公室编制落实,人员加强,经费有保障;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形成三级老龄工作体系,基层老龄工作坚强有力。
(二)老年政策法规落实。《老年法》和地方老年法规及各项老年优待政策落实,社会服务窗口和设施要有老年人优先、优待的明显标志;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有力,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能及时处理;老年人来信、来访工作处理认真。
(三)养老保障水平逐年提高。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在本省(市、区)处于领先地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医疗费优先解决,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老年人全部纳入保障范围。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积极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的基本生活能够得到保障,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能及时得到救助。
(四)老年服务设施健全。政府和社会不断增加对老年服务设施的投入,老年服务设施体系基本形成。县(市、区)有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大学、老年公寓,乡镇(街道)有老年活动站、老
年学校、敬老院,村(居)有老年活动室(老年之家);老年服务设施条件不断改善,管理规范,利用率高。社会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免费或优惠向老年人开放。
(五)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基层老年人协会等各类老年群众组织健全规范,开展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经常,内容丰富健康,参与率高;老年人的思想政治工作活跃,在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方面发挥作用好。
(六)敬老宣传教育广泛深入。敬老、养老、助老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宣传、教育、文化、新闻等部门重视老龄宣传工作,敬老社会氛围浓厚,代际关系和谐。
三、组织实施和评选办法
(一)全国老龄工作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每三年评选一次,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今年各地做好老龄工作先进县(市、区)的创建工作,评选表彰定于2004年进行。
(二)各地根据全国老龄工作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创建条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选标准。
(三)各地在全面开展创建活动并取得成效的基础上,按自下而上的原则,经过申报、考核、评选等程序,按照分配名额向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申报。
(四)全国老龄工作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由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五)老龄工作先进县(市、区)的名额分配和申报、推荐工作另行通知。
四、要 求
(一)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领导。要提高认识,统筹规划,精心安排,采取有力措施,把创建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使创建活动成为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重要推动力量。要运用多种形式搞好宣传发动工作,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增强创建活动的群众性和广泛性,使创建活动深入人心。
(二)创建活动要搞好“四个结合”,即:同各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中心任务相结合,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同解决老龄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相结合,同充分发挥老年人的作用相结合。要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三)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指导,抓好典型,总结经验,认真做好老龄工作先进县(市、区)申报、考核和评选的组织工作,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际效果。各地创建活动的具体安排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要及时向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