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理事人选及单位会员问题的通知
来源:全国老龄办综合部 发布日期:2010-07-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积极引导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我国老龄产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组建成立中国老龄产业协会。
中国老龄产业协会是由从事老龄产业的养老服务、医疗康复、金融保险、生产制造、产品流通、科研、护理培训、经营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团体以及相关行业的专家和企业管理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研究制定老龄产业“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参与制定国家老龄产业发展规划,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建议;受政府委托,参与国家和部级老龄产业投资、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协调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经政府部门批准,参与制定、修订、评定服务和质量标准并参与管理监督;组织实施服务项目和产品的评估、推广;组织产业调整和行业指标统计及成果的开发应用;配合政府部门进行职业技能的鉴定考核;组织行业内有关评选表彰活动。组织会员研发老年产品;引进、推介国外产品。开展从业单位、社会组织间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组织从业人员的各类培训。受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与老龄产业有关的工作。
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民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老龄产业协会会长拟由民政部党组成员、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中国老龄协会会长陈传书担任。中国老龄产业协会成立大会拟于2010年初举行。请各地接此通知后,协助推荐当地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理事候选人;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产业协会单位会员。理事人选和单位会员推荐情况报送的截止时间为12月5日之前。
联 系 人:全国老龄办综合部 郭勇
联系电话:010-58122017
传 真:010-84112990
附件:
⒈《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理事会理事推荐暂行办法》;
⒉中国老龄产业协会单位会员推荐条件;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一
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理事会
理事推荐暂行办法
根据《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会由若干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二、推荐单位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全国老龄委各成员单位,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办等。
三、推荐对象
各地老龄工作机构负责人;地方老龄产业相关社会组织负责人;从事老龄产业的相关企业、为老服务机构的负责人。
四、推荐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在老龄工作或老龄产业业务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在本领域内取得突出业绩并享有较高的个人声望;
(三)认同本会的宗旨、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四)具有较强的公共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五)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各地老龄工作机构负责人被推荐人选应为现任在职领导干部;相关行业组织负责人被推荐人选应为任期内现职社团负责人;相关行业企业负责人被推荐人选,除符合“推荐条件”的七项要求外,还应适当考虑其所在企业的综合实力、在推动老龄事业和老龄产业发展方面所作的贡献等。
五、名额分配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推荐单位原则上按照《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理事会理事推荐名额分配表》所分配的名额数推荐理事。
六、推荐程序
(一)推荐单位对被推荐人进行严格审核;
(二)通过审核的被推荐人填写《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理事会理事推荐表》并提供个人简历。
(三)推荐单位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印章,按程序上报全国老龄办。
(四)全国老龄办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汇总、复核,并向推荐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五)全国老龄办向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理事会理事人选建议名单,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予以确认。
七、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全国老龄办。
附件二
中国老龄产业协会单位会员推荐条件
一、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加入中国老龄产业协会。企业单位会员的推荐,应注意兼顾多种经济成份和类型。
二、在涉老相关业务领域内知名度高、有代表性。
三、产品和服务质量信誉好、社会责任意识强。
四、生产、经营具有一定规模,经济效益显著。
五、社会政治背景清楚,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