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老龄统计工作联系点的通知
来源:全国老龄办 发布日期:2010-07-27
北京市、河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老龄统计工作,全国老龄办决定建立老龄统计工作联系点,目的在于模拟开展老龄统计工作,探索和总结老龄统计工作经验,进行老龄工作抽样统计调查,开展老龄统计工作研讨等。
为此,拟在东中西部地区确定12个老龄统计工作联系点,初步考虑为:北京市郊区1个,上海市城区1个,黑龙江省、山东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1个地级市,河北省、福建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治区、四川省各1个县。被推荐市(区)、县要求具备如下条件:老龄办有专、兼职人员从事老龄统计工作,具有一定的老龄工作经费、办公条件和计算机设备。请于2009年4月15日前将推荐名单报全国老龄办。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