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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

 来源:大河报社 发布日期:2020-02-13


   2月1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根据肺炎疫情科研攻关需要,加大资金支持,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及时拨付资金,切实保障研制快速简易确诊试剂、疫苗、有效药物等科研攻关的资金需求。

   附: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财办〔20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近期,湖北省武汉市等地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及时响应、果断应对,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总体有序有力。但也要看到,这次疫情防控时间紧、任务重,又逢春节假期,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立足财政部门职责,加强统筹谋划,采取更加有力的举措,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经费保障目标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积极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的通知》(财办〔2020〕5号)的要求,进一步增强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做到工作部署更细致、政策考虑更周全、资金安排更科学,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确保人民群众不因担心费用问题而不敢就诊,确保各地不因资金问题而影响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

   二、统筹安排经费预算

   近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已经明确了患者救治费用补助、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工作者临时性工作补助以及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快速诊断试剂采购经费补助等政策,并预拨了部分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用好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同时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切实履行好经费保障职能。年初卫生防疫经费预算安排不足的,要及时调整增加预算安排。要统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财政资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医疗卫生投入力度,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经费需求。充分保障相关部门疫情防控工作经费,加大对疫情严重、防控资金缺口较大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各地不得将上级财政安排的疫情防控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对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支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对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支出,要求地方先行垫付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足额安排垫付资金,并做好建立台账、票据审核等资金结算基础工作。同时,对基层财政“三保”经费的保障力度也要切实加强。

   三、加快调度拨付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库款形势分析研判,有序规范组织资金调度,必要时可采取预拨、垫付等措施,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资金拨付。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协调人民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经办财政专户业务的商业银行等,开通资金支付绿色通道,及时足额支付预算安排的疫情防控资金。省级财政部门要密切关注各市县库款情况,督导疫情防控任务重、库款保障水平偏低的市县科学调度资金,并适时予以专项调度支持,切实保障基层疫情防控支出需要。

   四、细化相关政策措施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商,研究细化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措施。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细化疫情防控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待遇保障政策,按规定抓紧落实;配合医疗保障部门细化确诊和疑似参保患者、异地就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财政补助政策,科学合理确定补助标准,明确医保支付、财政补助及个人负担费用的具体结算流程;配合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明确未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补助政策;配合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研究出台其他相关保障政策,全面做好疫情经费保障工作。

   五、支持做好物资保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和采购工作。一是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医药物资采购储备调拨和资金保障工作。二是根据肺炎疫情科研攻关需要,加大资金支持,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及时拨付资金,切实保障研制快速简易确诊试剂、疫苗、有效药物等科研攻关的资金需求。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疫苗研究的支持力度,争取尽早投入使用。三是密切关注农副产品市场供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动用政府储备粮油相关工作,确保供应充足、物价稳定。四是支持开展饮用水源等应急环境加密监测,强化应急监测物资保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避免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五是要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要求,做好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工作。

   六、强化资金使用监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制定疫情防控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明确经费列支渠道和相关预算调剂程序,既要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资金需求,又要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监管,规范资金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地方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要“关口前移”,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资金使用明细账和各项物资入库登记、领用发放及使用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手续完备、凭证齐全。严禁使用财政补助资金超标准装修改造或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做好资金的追踪问效,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七、切实做好信息上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提升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及时跟踪有关财政经费保障政策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应对预案,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及时总结各地有关疫情防控情况,特别是要总结推广经费调度、物资采购等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上报各地疫情防控财政投入情况和出台的经费保障政策,严格执行财政部疫情防控财政工作日报制度。及时报送工作信息,认真审核信息内容,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要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公开财政支持保障信息,增强社会信心。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工作部署到位、预算安排到位、资金拨付到位、监督管理到位,全力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财政部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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