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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布税延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明确12项准入要求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日期:2018-05-19


5月1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保险)业务基本的经营规范和监管要求。

作为一项政策性与惠民性保险,税延养老保险与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养老问题密切相关,将有利于缓解社会老龄化现象严重、个人养老金普遍不足等问题,是实现“老有所养”的重要民生举措。

为保障税延养老保险业务试点的顺利开展,切实保障群众的养老利益,《暂行办法》包括12章58条以及1个附件,从经营、产品、销售、业务、投资、财务、信息、服务、披露、监督等方面对商业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更细、更全面的要求,附件为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示范条款,旨在引导保险机构强化产品保障功能,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加强资金运用管理,强化信息披露,确保安全稳健、公开透明。

具体而言,《暂行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的经营要求,确保经营主体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其中,准入经营要求12项,对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偿付能力、精算能力、投资能力、经营经验、治理结构、管理能力、信息系统、合规经营等方面提出了较高要求;持续经营要求4项,要求保险公司经营税延养老保险业务过程中需持续满足资本实力、偿付能力、精算能力、投资能力方面的要求,不满足持续经营条件时,应停止开展税延养老保险新业务直至重新满足条件。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名单。

对于消费者普遍关心的产品问题,《暂行办法》明确了产品设计需要以“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为原则,满足参保人对养老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的管理要求。

与其他养老保险产品相比,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在扩大了消费者选择空间的同时给予充分保护,更能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养老需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产品保障更全面。除了养老年金给付外还提供额外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二是产品类型更丰富。消费者可以在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共三类四款产品中选择一款或多款;三是产品转换更灵活。消费者根据需求可在同一保险公司内或跨保险公司之间进行产品转换;四是领取安排更人性化。个人退休后可选择终身领取,领取期不少于15年。在患25种重大疾病的情况下,消费者可申请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后给予一次性给付。

此外,比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保险试点监管要求,税延养老保险同样制定了试点产品示范条款,作为《管理办法》附件一并发布,以统一产品条款格式和基本内容,为客户投保提供便利。示范条款形式为“1+4”,即1个基本条款加4个不同类型产品的子条款,基本条款为各款产品的统一基本要素,4个子条款主要规范各款产品的差异化要素,包括收费项目和收费上限、利率结算方式和结算频率、产品账户价值计算方式等。

下一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与有关部委和试点地区加强沟通协作,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的指导和监管,及时总结评估试点经验,有效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促进税延养老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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