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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政局研究7种以房养老形式

 来源:东方早报 发布日期:2012-07-25


    记者昨天从市人大代表、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洪林处获悉,其此前提交的开展“以房养老”的建议得到市民政局的积极答复,市民政局称有7种模式有可操作性,其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本市“以房养老”的政策研究和探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平均寿命不断增长。”孙洪林说,上海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成为了摆在人们面前不容回避的问题。

  孙洪林指出,目前养老的经济模式主要包括子女赡养、退休金、社保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和创新更多的养老形式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面对公共财政无力解决所有养老问题的现状,“以房养老”不失为解决养老难题的一种积极补充。

  “以房养老”,通俗地说,就是老年人将自己的房屋抵押或出租出去,以定期取得一定数额养老金或接受老年公寓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

  孙洪林表示,“以房养老”适合国情。很多老年人没有多少积蓄;很多老年人没有养老保险,但很多老年人因享受福利分房政策,都有套承租的公有住房;实行住房改革制度以来,很多老年人也都拥有了自有产权房;有的人后来通过购买商品房,还有了第二套、第三套房,已经具备“以房养老”的条件。

  “随着本市人口老龄化速度的进一步加快,独生子女家长开始进入老年群体,拥有自有房产的老年人会越来越多。”对于孙洪林代表的看法,市民政局在答复中表示赞同。

  市民政局介绍,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曾经在2007年开展了“以房养老”试点工作,但是,由于当时很多房产非老人独立自有,子女有分歧,家产传后的观念占上风等原因,另外,房价的不确定性及70年产权规定等因素加大了实施的难度,因此,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三年多时间试点后,无奈停止了工作。

  市民政局在答复中总结了7种“以房养老”的形式(详见文末)。市民政局表示,这7种形式属于老年人以住房自助养老的途径,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其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本市“以房养老”政策的研究和探讨力度,同时呼吁建立一个具有公信度的、可以为老年人代理盘活房产资源或委托管理的社会组织。

  也有专家对推行“以房养老”持谨慎态度。复旦大学住房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郝前进认为,政府的强势介入是“以房养老”推行的主要条件之一,但是短期内不可能大面积铺开,只适合在孤寡老人这一类的特定人群先行试点。

  郝前进表示,推行“以房养老”需要四股合力,即两大制度条件和两大市场条件。制度条件包括借款方提供无负值权益担保、政府提供反向抵押贷款的保障,市场条件是低利率和房价相对稳定,但目前这四大条件不可能全部满足,因此以房养老全面推广目前很难实现。

  “以房养老”的7种形式

  ● 一是出售自有住房,入住养老机构,以房款补贴养老。

  ● 二是将自有房屋出租,自己到养老机构以租金补贴来养老。

  ● 三是售出较大住房,购买或租赁较小住房,用其差价养老。

  ● 四是将自有住房出售,再与购房者签署长期租赁协议,仍然在原居房用购房款补贴养老。

  ● 五是与赡养人签订遗赠赡养协议,用住房价值购买终身赡养服务。

  ● 六是对子女承诺用现住房价值,采取家庭内部的以房养老形式。

  ● 七是通过金融或房屋机构买断老年人自有住房产权,通过测算定期给予养老补贴,老年人仍然可以在自己住房里终身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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