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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老年人生活得更舒心

 来源:河北日报 发布日期:2013-07-10


  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7月1日起施行。相比旧法,新施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什么变化?这些变化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将产生哪些积极影响?笔者采访了我省相关专家、学者和一些老年人———

   对家庭养老重新定位

   省老龄办综合处处长赵丽介绍说,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家庭养老作了重新定位,将“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

   “由家庭到居家,一字之差,意义迥异。”赵丽认为,居家养老比起家庭养老,新增了社会养老的内涵,更突出了社会养老和政府责任。这样的修改,有利于在整个社会形成人人敬老、人人爱老的良好氛围。

   子女要“常回家看看”

   新法强调赡养人对老年人有提供精神慰藉的义务。要求家庭成员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回去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而用人单位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这个修改太及时了。”多年从事老年工作的赵丽说,我省1028万老年人中,空巢老人、留守老人占到将近一半。我们往往注重“物质养老”,而忽视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子女要“常回家看看”,对年轻人是很好的提醒。

   省社科院社会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樊雅丽则表示,“常回家看看”本是道德层面的义务,将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折射出当今社会存在的亲情淡化与道德缺位现象。增加这样的内容,是对老年人享受“天伦之乐”权利的法律保障,有利于满足空巢老人的亲情诉求。

   同城生活老年人应同等优待

   新法增加了老年人社会优待的内容,扩大了优待对象的范围。优待内容包括为老年人办事提供便利,提供法律援助、交通优待、参观游览优待等,并免除了农村老年人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另外还规定对居住在本行政区划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今年75岁的甄大妈,去年随女儿来到省城生活,在这里也交了不少朋友。平时,她看到朋友搭公交、去博物馆等地方能够免费,觉得这个城市在对待老人方面做得不错。但是她也感到有些失落,因为自己这个“外地人”享受不到优待,所以觉得自己没能真正融入这里。甄大妈希望能与本地人享受到同等优待。“说实话能减免的钱也没有多少,但是对于我们来说,更多的是心理上的认同。”

   提供安全便利宜居环境

   新法增加了宜居环境建设的内容,规定制定城乡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建设适老性的公共设施、服务设施、医疗卫生和文化设施,实施无障碍建设。要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

   赵丽认为,宜居环境建设比较突出的是“无障碍设施”,过去这只是在残疾人保障法中进行了规定,现在很多老年人也处于失能、半失能状态,也需要一些适宜老年人生活的环境。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发达国家一般非常重视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但我国这方面还没引起足够重视。

   家住石家庄市青园小区的禹大爷对新法增加这样的内容感到非常欣慰。他认为,现在大多数建筑是按照年轻人的需求设计的,老年人很不方便,希望城市规划时充分考虑老年人的需求,让老年人安全、便利地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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