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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决定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2011年起列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
作者:江建中 肖守渊 来源:江西省老龄办 发布日期:2010-07-28


 日前,江西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总体目标是力争到2020年,全省基本构建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逐步实现社会福利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同时,决定从2011年起,将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列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由相关部门明确量化具体指标,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江西省2005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目前,江西60岁以上老年人口约560万人,占全省总人口12.6%。老年人口基数大、高龄老人比例高、空巢老人逐年增多、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等特征日益显现,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十分紧迫。《若干意见》要求要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进程,不断提升全省城乡养老服务水平。其主要任务:一是加快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把促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作为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规范服务标准、加强行业监管等措施,促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快速、健康发展。二是提升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水平。通过新建、改(扩)建,不断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立农村“五保”老人和城镇“三无”老人供养标准随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相适应的调整机制,对社会养老服务发挥示范作用。在承担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养老职责的同时,面向其他老人提供相关服务。三是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坚持把居家养老作为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基础,抓好试点,以点带面。到2020年,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在全省城市社区普遍推行,农村社区覆盖面达到30%,全省新建示范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500个。四是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通过提高从业人员工资水平、落实社会保障待遇、加强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规范技能资格评价鉴定等手段,鼓励和支持更多的社会就业人员从事养老服务。积极倡导志愿服务,加快建立以专业服务人员为主体、社会工作人才和志愿者积极参与的养老服务队伍,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五是壮大养老服务产业。把培育发展养老服务产业作为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促进全民创业的途径之一,积极引导和扶持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外来资本投资老年生活服务、医疗康复、娱乐教育、老年用品、休闲旅游等养老服务产业,鼓励和支持金融保险为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为加快发展江西养老服务事业,《若干意见》明确政策支持和费用资助。一是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对按标准建设、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民办养老机构,各级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补贴。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老人和城镇“三无”老人的,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按自费对象最低收费标准对机构给予差额补贴。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民办养老机构的“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开展巡诊,巡诊的医疗费、劳务费、交通费等费用由政府补贴。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二是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公办养老机构的投入,列支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相应配套。在满足公办养老服务对象入住的前提下,鼓励公办养老机构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积极探索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对象到民办养老机构养老的新途径。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
  收费制度,面向社会收养自费老人,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设施条件和服务项目,通过成本核算确定指导性收费标准。积极探索公办民营的养老服务路子,加强内部管理、单独核算等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工作运行机制。三是居家养老服务:完善现有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基础设施,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结合城乡社区建设,新建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具备配餐送餐、保洁清扫、医疗陪护、日间照料、紧急救助等服务功能的示范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按规划和标准新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省级实行“以奖代补”,所在市、县(市、区)相应配套。对“五保”、“三无”老人的家庭保洁、配餐送餐、看病陪护等三项基本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管理岗位,实行政府购买。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提供免费技能培训。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对低保、重度残疾、高龄特困老人的居家养老服务实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公司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四是养老服务机构相关税费减免:经民政、财税部门审定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国家规定可以减免的税费要予以减免,省里可以减免的税费由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在不与税收挂钩的前提下,当地财政可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适当补助。暂免征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免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白蚁防治费、房屋产权登记费、卫生质量检验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筑施工超标噪音排污费、各类行政性执照费、城市煤气和供水的增容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型墙体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价格调节资金等规费。用电、用水、用气按民用价格缴费,减半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费,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收视维护费按居民收费标准收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所得税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五是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属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在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下,对非盈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优先保障,并可予以行政划拨;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的,当地政府应予以适当补助。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将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新城建设和老城改造规划。对纳入建设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优先审批。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土地。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厂房、民用设施改(扩)建成民办养老机构。新建住宅小区要配备养老服务用房。加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严禁改作宾馆、饭店、写字楼和其他商业用房。对现有养老服务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者改变用途性质,确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给予重建。六是养老服务队伍:把建设养老服务队伍与促进社会就业结合起来,将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落实相关优惠政策。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人员工资水平,落实社会保障待遇,促进养老服务队伍稳定。鼓励办理了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并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积极倡导、发展志愿者队伍,探索建立义工服务时间储备制等互助服务体制,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志愿者、义工参与养老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组织实施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逐步推进养老服务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工作,实行持证上岗。扶持有关院校开设涉老服务专业,引导和鼓励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老年服务,不断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七是养老服务行业管理: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涉老服务的建筑设施、卫生条件、膳食标准、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行业标准。县以上民政部门对各类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实行社会福利机构认证制度。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老龄办、税务、工商、人保、卫生、安监、公安、环保、物价等部门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服务行为监督,逐步推进行业监管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组建养老服务行业协会,通过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依法明确和规范养老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的权利与义务,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入住老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加强对公办养老机构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入住对象资格审核和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补助条件等方面的评估、评审,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守则等行业管理制度规范和评估、评审实施办法的制定。八是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省、市、县各级机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纳入政府职能部门数据库管理,及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资源供应信息。倡导社区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为老服务热线、居家养老呼叫系统等便捷有效的求助和服务信息沟通渠道。
  《若干意见》强调要加强对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老龄工作,把老龄事业发展摆上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涉老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老龄工作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要研究制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老龄委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责,认真制定有关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并切实抓好落实。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努力形成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整体合力。同时,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人口老龄化进程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认真制定和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严格检查考核。从2011年开始,将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列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由相关部门明确量化具体指标,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目标如期实现。
  《若干意见》明确对符合条件的优秀养老服务工作者要积极推荐其当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先进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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