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户籍界限 建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制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日期:2010-10-14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部署,北京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从国家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要求,适应人民群众的新期望,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扎实工作。近年来,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相继实施了“新农保”制度、“老年保障”制度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建设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目前已经形成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行政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城乡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制度四位一体的养老保障体系新格局,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养老保障制度全覆盖,率先实现了城乡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
2007年底前,由于各种原因,北京市城乡一部分老年人未能纳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老农保制度由于个人缴费标准较高,财政补贴有限,养老金完全靠个人积累,制度的吸引力不大。累计参保只有49万人,参保率仅为37%;其中享受待遇的有3.5万人,平均养老金每月100元左右,养老待遇水平很低。上述问题是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难点,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更是北京市委、市政府着力解决民生问题的重点任务。
按照十七大提出的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目标和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要求,北京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出了首都率先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北京市的经济实力也具备了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条件。一是人均GDP达到7000美元;二是GDP增长几年来一直在10%左右;三是农业就业人口只占全市就业人口的15%左右。为此,结合实际提出了改革老农保制度,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指导下,建立了“新农保”和“老年保障”制度。
2007年底北京市政府相继出台了“新农保”和“老年保障”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将在劳动年龄内的农民纳入“新农保”制度,将本市60岁以上的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人纳入“老年保障”制度。建立“新农保”和“老年保障”制度,坚持了“低水平、广覆盖、先保险、再救助,保障水平逐年逐步提高”的原则,既考虑了当前老年居民基本生活支出,同时考虑了财政的承受能力。
“新农保”制度确立了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在养老保险待遇上,在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加了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市区两级财政进行补贴,每人每月280元。基础养老金增长机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逐步调整,使农民未来养老确实能够得到基本保障。在缴费方式上,实行弹性缴费标准,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区县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最低缴费标准以上部分由农民根据承受能力自愿选择。在衔接机制上,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农保缴费可按相应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折算缴费年限。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到达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可按一次性待遇的政策将资金转入农保经办机构,建立农保个人账户,按农保规定享受待遇。已参加了老农保的人员全部纳入到了“新农保”制度,还在缴费年龄内的参保人员按照“新农保”的规定继续缴费,已领取待遇的人员在领取原养老金的基础上每月增加280元的基础养老金,实现了新老制度的平稳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