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思考与对策
作者:王宜振 来源:滕州市老龄办 发布日期:2011-04-11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我国一部全面的、综合性的保障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律。近年来,滕州市在贯彻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显著成效,老年人生存、保障和发展环境有了明显改善,老年人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等得到了较好的维护。但在社会现实中,还存在不少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良现象。为全面掌握滕州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状况,进一步总结经验,寻求完善对策,近期对全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情况开展了专题调查。
一、基本情况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近年来,滕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老龄工作,建立了老年维权机构和维权网络,落实了各项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和政策,维护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一是由市司法局牵头成立了老年人法律援助中心,各镇街成立了由司法干警和民政干部为成员的基层老年人法律维权服务站,全方位地无偿为老年人提供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和援助等方面的服务。二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农村五保供养、贫困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在全省县级率先推行了全民养老保险和全民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80万人,被确定为“全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县(市)”。三是建立临时救助及医疗救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100%,累计报销医疗费用3.7亿元;大病医疗救助达到2万余人次,发放救助金2800余万元。
二、存在问题
从调查情况看,当前不尽赡养义务、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表现为:
(一)部分赡养人赡养意识淡薄。有些赡养人没有认识到老年人的自身局限性,缺乏法律意识,对老人生活上缺照料,精神上少慰藉,经济上不供养。
(二)侵犯老年人合法权利现象仍然存在。由于种种原因,很多老年人无收入,只能靠子女供养,有些子女不供养老人;有些老人丧偶后想再婚时,却受到外人的非议和子女们的阻拦,很多老人难以如愿,致使部分老年人在丧偶后未再婚。
(三)老年人合法权益受侵犯时得不到有效制止。目前国家虽然高度重视普法工作,但由于发展不平衡,相当一部分人仍不知道什么叫老年人权益,未能认识到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有些家庭成员侵犯了老年人权益还认为这是“家务事”,外人无权干涉。有些老年人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总觉得是“家丑”,而不可“外扬”。长期下来,老年人权益受到侵犯后却得不到有效制止。
三、几点对策
随着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加,关心老年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针对滕州市老年维权中存在问题,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积极营造敬老爱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做好老年人维权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强“三个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对《老年法》的宣传教育,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充分了解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家庭、社会和个人对老年人应尽的义务,增强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为老年人服务的意识,自觉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注意整合各方面的宣传资源,充分发挥舆论的激励和监督作用,把法制宣传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大力宣传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先进典型,对歧视、虐待和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进行批评和曝光,以进一步增强全民老龄意识,唤起更多的人支持老龄工作、关爱老年人。
二是要突出重点,着力推进老年人维权工作的平衡发展。首先,要以活动为载体。开展敬老教育活动,大力提倡尊老敬老要“从机关干部做起、从党团员做起、从家庭做起、从娃娃做起”。结合老年人的特点和爱好,组织一些让老年人愉悦身心的活动,并动员广大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积极为老年人送温暖、献爱心。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读敬老书、做敬老事、写敬老文活动。其次,要创新工作思路。开展老龄调研活动,动员各级老龄工作者,“迈开腿子、扑下身子、开动脑子”,深入基层走访了解情况,摸准老龄工作中的重点,找出老年人生活中的难点,寻求解决老龄问题的突破点,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指导面上工作。再次,要把“六有”落到实处。不断完善《赡养老人协议书》的内容和签订形式。进一抓好开展老龄工作示范村居创建活动。着力推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全面发展。认真做好贫困老年人的救助工作,推进老年人优待政策的落实。进一步建立健全扶贫济困长效机制,切实帮助特困老年人解决基本生活、医疗、住房等实际困难,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户”的集中供养率。同时,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各级政府应注重整合社会资源,一方面,要增加财政投入,努力改善养老服务机构的条件,以满足老年人寄养、康复、休闲、娱乐、消费等需求。另一方面,要广开渠道,挖掘潜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兴办或赞助福利院、敬老院。进一步健全老龄工作组织体系,建立一支与老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队伍,确保老龄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人大要加强执法检查,加大监督力度。善于运用法律监督的基本方式和手段,纠正违法问题,追究违法责任。
三是要努力提供司法保障,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要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应从本地实际出发,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对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定,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采取上门服务、定期回访等方法,提高法律援助的效率和质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老年人法律咨询热线、咨询信箱,方便老年人咨询和寻求法律援助。要大力倡导和鼓励广大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及时、优先办理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或者老年人委托、求助的法律事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诉讼代理及法律咨询、代书、调解、办理公证等各种非诉讼代理服务。对贫困老年人,要根据情况适当实行低收费或减收费。加强涉老纠纷的调解工作,努力消除矛盾、化解纠纷。依法严肃处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要依法受理涉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对伤害老年人人身安全和侵犯老年人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